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一、增值税的处理
“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口径:
(1)在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二)中,关于“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总局的答复是: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安徽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中第10个问题:
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不需要。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中第四个问题
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答复: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4)北京国税局2016年度营改增热点问题12366答复如下:
“64.商场从电影院购进电影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电影放映服务简易征收?若不能简易征收,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电影票,不视同销售。
65.商场从外面购进餐饮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适用税率多少?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餐饮票,不视同销售。”
小编认为,这些个答复验证了“在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应该适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规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时,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在进行捆绑销售促销时,也需要提前对具体实施形式进行税务分析,以减少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作为企业商品的一种,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是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本企业商品”该如何界定?具体标准和执行口径是什么。
因为,在另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属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对于在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中个人取得的从货物(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企业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捆绑销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A
——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A
——B
贷:库存商品——A
——B
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对此税法有明确的规定,上文小编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分别为大家进行了梳理,因为相关规定特别多,政策变化快,可能总结的还是不够全面,其他知识点就将由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在线帮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