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维修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如果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所产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存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如果公司存在私车公用的现象要通过签订用车协议去规避相应的风险。通过用车协议去说明、证实该笔费用的产生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的、合理的支出。
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报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从实质上来看,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❶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若无偿使用据相关规定可以约定零租金。但在实务中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并要求纳税。
❷在用车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❸相关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❹用车协议中具体约定包含以下条款:
☞和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认证和抵扣。
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有: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费等;
☞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有:车船税、保险费、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等,这些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换句话来说这些费用及时公司不使用车辆也会产生的费用,是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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