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汇算清缴财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的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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