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
答: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征收的流转税是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收入金额包含营业税税金,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扣除第四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税金包含营业税,以及因为缴纳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文件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综合上述,增值税新项目由于找不到收入和税金的配比关系,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中,新项目的税金扣除只能按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进行扣除。如果大家对于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在线向我们专业会计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