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

2019-04-04 10: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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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营改增税法实施之后,关于土增税清算时税金扣除是小伙伴们关心的话题之一,那么税费扣除包括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

答: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征收的流转税是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收入金额包含营业税税金,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扣除第四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税金包含营业税,以及因为缴纳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文件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综合上述,增值税新项目由于找不到收入和税金的配比关系,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中,新项目的税金扣除只能按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进行扣除。如果大家对于土增税清算中扣除税金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在线向我们专业会计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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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老师,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扣除交了的哪些税?

    您好,学员,可以扣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核算在“税金及附加”科目里,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应该是可以扣除的吧,以前放管理费用,就在土增清算时不能扣除。

    您具体指的是什么费用?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维修基金的扣除

    你好,是不能扣除,因为这个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负担的。

  •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物业费用能在成本中扣除吗?

    你好‘’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这个前期物业费 这个 如果是 开发间接费用是你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的  

  •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税金具体是那些?

    税费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强调的是缴纳。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现房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现房销售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依然属于预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分别为: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1+5%)]×5%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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