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补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通讯费补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哪些方式?
一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
二是据实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
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结尾:所以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通讯费用的报销,企业在通讯费补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都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报销的。作为员工也是需要知道企业在报销通讯费补贴是否需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也是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是熟悉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