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件
在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中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规定如下: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点,应按所估计的退货率及金额,冲回预计退货部分的收入及成本,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表明收入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不满足现行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条件,将所收到货款作为“预收款项”,并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什么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在对于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件中,销售业务发生时,应该是按照规则和约定,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对于销售退回条款形成的事项可能导致的退货的金额,应该作为预计负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