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操作6点
一是能否适用司法解释
二是是否执行浮动利率
三是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四是不能人为分解利息
五是规范凭证取得
六是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说企业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时候,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先向当地的税务机关部门了解清楚,如何正确的处理企业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最好查找下当地针对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