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依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2年判断题)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户,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禁止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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