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答:所得税方面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 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采用两种计量基础:
(1)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②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 “没有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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