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增值税优惠及其会计处理?

2019-04-12 13: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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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不但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除需要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外,还需明确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否则会带来审计风险.小编今天为大家说说"常见增值税优惠及其会计处理".

常见增值税优惠及其会计处理?

五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 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常见增值税优惠及其会计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1.对开票方来说,不管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得缴纳销项税.

2.对收票方来说,如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

以上就是关于"常见增值税优惠及其会计处理"的一系列相关内容啦,这些看似繁琐的知识点其实只要自己多看多记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会尤为困难.好啦,还有不懂的地方的话,可以点击会计学堂小窗口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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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视同销售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概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总分公司之间的调拨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行为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点连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的此种情况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外购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进项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在会计处理山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进入账价&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别注意:对外捐赠后,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金额,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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