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基本一致。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按季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补缴税款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
7.留抵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为民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畅通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还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做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度不征税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的“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长期借款利息超支10×(10%-6%)万元]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200000
贷:应变税费——应变所得税200000(80万×25%)
下月初缴蚋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延伸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时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即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做以下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 贷记“所得税费用”12500.
2、假设2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40万元,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0万元,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2季度末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0[(140-8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第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为亏损,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交,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2季度)实际利润总额,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3、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交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如果是抵缴税款,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文为大家总结整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还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