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分录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可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年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账务处理时的会计分录。
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在发生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时和亏损时均不做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成本法的优点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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