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9-04-18 17: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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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中不止一次提了市场主体的经济作用,也实施了非常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下面会计学堂的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了: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感谢阅读。

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五、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具体条件: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等);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新厂房(新建、租赁、借入);新执照;新账户。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六、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5日以前的,从当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6日以后的,从下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

七、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如果新办企业既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月20日,税务总局明确了一些落地的细节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新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除了这些行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2019最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好优惠政策就是最好地税收筹划哦,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还可以为你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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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 可以参考: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 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175%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感谢您的提问如果满意请给五星谢谢

  • 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就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15%

  • 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谢谢!高新企业-在所得税有优惠

    您好,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不知道您要咨询的是哪方面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其他的小税种的,一般情况下,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计算,并且二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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