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收入计税依据
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释义】: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厘清工资概念?
答:税前工资应包括哪些?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有何区别?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厘清工资概念,应记住几个重要的公式。
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
工资单上一般会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种补贴津贴等等项目。这些全部加起来就是应发工资。
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
税前工资
税前工资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因为社会保险费不计入计税所得额,所以税前工资是没有扣除社保费用的。税前工资等于应发工资。
税后工资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税后工资等于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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