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甲供材是否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若工程造价内的"甲供材"(包括甲方代购或甲方转售乙方),甲方若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或甲方向施工单位转售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甲方应缴纳增值税.施工单位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料的增值税部分需要交营业税吗?
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具体内容如下: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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