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企业支付的典当行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银发[2000]205号的规定,典当行是非金融机构,所以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企业与典当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应该是不缴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颁布,而更改原来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仍然有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规定,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规定,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资本化利息支出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答: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分录如:
借: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典当行在绝当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支持.读者如果需要会计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会计学堂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