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契税计税依据

2019-04-21 11: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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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很多企业都有影响,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很大,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哦。会计学堂,与你一起成长。

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契税计税依据?

答:

根据财税〔2016〕43号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

1、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2、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

  3、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关于上述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契税计税依据?”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了,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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