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评估的公允价值-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3.5年递延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优先用于缴税的2种情形:
(1)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2)分期缴税期间转让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5. 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投资方式 纳税地点(地税机关)
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所在地
股权对外投资 投资企业所在地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 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 收入实现: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 股权成本: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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