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收实体法要素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1.负税人。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计税依据
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第二种是实物形态。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份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昊的再现。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3.税目
划分税目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税率
1.概念: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分类:
(1)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累进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其分类:
额累: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率累:分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其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零税率与负税率。
减税、免税
1.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2.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3.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征收制度
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纳税期限的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税法中‘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到底该怎么理解?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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