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首先,我们要知道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境内的股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一种是转让给境外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即股权完全在境外转让)。那么在这两种业务中,作为境内被转让企业应负有何种纳税义务?
答:
两种业务中,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同为非居民企业,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都为同一个,在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面政策依据是相同的。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境外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其股权转让收益应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境内股权收益应判定为属于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应就其所得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仅限于扣除财产净值,而对于转让收入中实际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或者留存收益部分应不再允许扣除。对于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具体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
3.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通过上述的理解,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那么就属于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者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境内来源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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