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企业应如何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首先我们看下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2009〕275)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出售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公路客运企业收入划分中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差别,因此实务中企业应按行业颁布的标准和方法分别确认这两类应税收入,而不能人为调节,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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