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应在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
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具体开具办法是:
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义务包括哪些?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征,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原因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或个人财产状况时,必须为其保守秘密.
(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经核实无误,有义务立即返还.
(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受理复议的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凡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都有义务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6)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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