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
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纳税人对盘亏的固定资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帐面净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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