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2019-04-26 20: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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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工资表中进行反映.

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使用股东个人房产如何缴税?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出租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营业税.问题中股东因此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以支付给股东相关费用的形式使用房屋应视为有偿租赁行为.应由股东个人按照房屋租赁收入(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同时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经与纳税人沟通,该股东为个人投资者.你单位使用投资者个人的房屋办公,并支付和房产相关的费用,应属租赁性质,双方应签订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支付费用时,出租房屋的股东应提供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凭发票租赁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针对您提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股东取得的费用为租金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解答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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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中差旅费津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哪个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你好 免税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个人所得税中差旅费津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哪个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差旅费津贴的规定是由税务总局制定,可以查看《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有明确规定差旅费津贴的报销凭证和支出上限等要求。

  • 差旅费津贴标准到底有没什么标准?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到底是多少?

    "首先明确第一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其次明确第二点,国家和税务局并没有权力替企业制定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或者要求企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受影响。     差旅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标准的问题,一切必须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也有调整的权力。     所以,当会计按公司制度计算差旅费津贴时,就肯定不会存在少缴税的问题,而只会存在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问题。涉税水平高的读者,读到这里,就可以完全明白后文的内容了,后文只是详细阐述。     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具体金额的合理性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认定,则由税务机关行使其核定的权力。当然,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力的具体程序,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准的经营情况下,企业支付差旅费津贴,必然依据经过测算的标准执行,既保障职工的利益,也求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般会形成公司自己的差旅费标准制度。     所以,会计在对外支付时,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制度本身就是差旅费合理性的证据。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务机关在此事上的态度:他们对合理的差旅费标准,有一个自己的底线,当税企双方的标准差异过大,税务就会倾向于行使调整的权力了。     什么样的标准有合理性差旅费问题之所以是难题,就在于其合理性难以把握,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难题。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商业活动常规,并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例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甚至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是明显的不具合理性。当然,再进一步具体的争议,就得看双方如何博弈了。     只是我们需要明白,在征税问题上,税务的权力是很大的,税企就算对标准高低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税务也有权按其认定征税。纳税人如果对税务的核定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复议甚至诉讼。     大家需要注意和学习的,是具体的处理细节与风险细节。     例如,公司一直以来按每天200元的标准为出差员工发放差旅费津贴并未扣缴个税,此标准也是公司自己的制度标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会计按制度进行差旅费的报销和支付。可见,会计应该放心,就算有风险也与自己无关。     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200元的标准太高,不符合商业活动常规,虽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但税务认为如此高的补贴有避税的嫌疑。最终,税务认为合理的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超过部分每天150元的补贴,要并入工资薪金补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经计算,税务认为,检查期内,公司员工合计少扣缴个税2万元,要求企业立即补扣,并加收滞纳金、处50%即1万元罚款。     这样的税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首先要明白的是,税务的核定权只是征税的权力。税务的核定的是差旅费津贴在计算个税时金额不合理,并不能证明公司的差旅费制度与实际发放是虚假的。     其次要明白的是,当税务计算少缴个税金额时,必须把相关应补个税的补贴并入发生月度的工资,分别计算当月应补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后才成为个人应补的个税。本案例,我们假定2万元的金额计算是正确的。     再次要明白,200元每天的差旅补贴是公司的合法制度,差旅补贴不征个税是税收政策,所以,在税务机关正式下达核定的补税结论之前,公司计算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的,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正确的。     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可以,但罚款是错误的。整个涉税过程中,只存在税务核定权的实施,并不存在企业和员工违法的事实。不论是员工纳税还是公司扣缴,都不存在违法。不存在违法,则不可能存在罚款。     至于滞纳金。由于税务核定之前,会计按公司制度与税法规定扣缴个税是正确的,所以当初并不存在少缴税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现在要补税,仅是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所以,滞纳金只能从税务要求补税后限定的纳税时间开始计算,如果纳税人及时补了税款,则不会产生滞纳金。     所以,上例中,税务核定补税,是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是正确的。但罚款与加收滞纳金是错误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并没有一个税收政策上的标准来决定差旅费津贴水平。税务只能对企业的标准作合理性断定,并行使自己的核定权。不要小看这一看起来细微的差异,实际上差异非常大,表现在滞纳金和罚款上面。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进一步看出,税务的检查处理仿佛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重新计算并补扣个税即可,税款的承担者是员工个人。对员工来说,这是税务局以核定的方式扣大家的钱,而不是公司所扣。所以,就算对税务的核定结果不认同,也与公司无关。     一方面,这个补税与公司无关,另一方面,公司可能要继续维持与税务的和谐关系,不愿意轻易与税务进行复议之类的争议。所以,应该把情况告诉员工,员工不服的话,让员工去自己邀约组织去行政复议及维权。     总结一下。     一些会计人员面对差旅费津贴不扣个税时,往往会担心、纠结:“没有发/票,难道公司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     实际上大可不必太担心,应该严格按公司制度、税收政策,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税务人员如果不认可公司制度中差旅费标准的合理性,是税务人员的一项权力。公司可以进行申辩,由税务来作最终的决定,只涉及补税,并不涉及滞纳金与罚款。     如果员工不认可税务的认定,由员工自行决定去复议,与公司无关。     我们很多时间,其实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理解涉税事务,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进行维权处理。而是被大量的认识误区随意驱赶。"

  •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差旅费津贴、差旅费补贴、伙食补助、住房津贴、电话费津贴、岗位津贴、医疗费等等哪些可以不计征个税

    您好,差旅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征个税,其他的需要计征个税的。

  • 差旅费津贴要征收个税不?

    你好,不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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