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税局代开专票?
营改增相关细则的出台,轰动了财税人士;各自都在关注着所属的领域,该如何操作、如何执行,政策具体化,目标也就更明确化了..近来,出台一条这样的公告,税总函【2016】145号公告,公告中的个人可以代开专票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个人真的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了吗?有没有依据呢?
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如此看来,不是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得符合条件且在代开经济业务的范围内才可开具专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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