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橙产业链各环节纳税人应如何纳税
该产业链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环节:果农和果业基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果农、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种植基地均适用这一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水果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种植基地均适用此项规定。
第二环节:收购销售者
收购商在脐橙成熟季节登门收购,然后销往全国各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进脐橙鲜果,按购进价乘以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有些收购商规模较小,达不到年收入80万元的标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即免征增值税。但水果收购季节性很强,绝大部分收购商月销售额都会超过2万元。
收购企业若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条件,还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环节:加工企业
增值税。
加工企业购进脐橙鲜果,进项税额为购进价乘以扣除率13%。销项税额根据具体产品,适用不同税率。精油是食用植物油,适用税率13%。鲜榨橙汁、果乐、果醋饮料、橙蓉烫皮,已对脐橙鲜果进行了物理化学改变,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应和果酒、陈皮、果酱一样,适用税率17%。
消费税。
生产果酒要缴纳消费税。果酒的成分不同,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税额。
一种是果木酒。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果木酒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属于“其他酒”。根据《消费税税率税目表》,“其他酒”消费税从价定率,适用税率10%。
一种是配制酒。
即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为“其他酒”;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为“其他酒”。其他配制酒皆为“白酒”,“白酒”适用税率20%,并加上从量定额0.5元/500克(或500毫升)缴纳消费税。
一种是果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规定,果啤属于啤酒。根据《消费税税率税目表》,啤酒从量定额缴纳消费税。甲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吨以上)消费税250元/吨,乙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吨以下)消费税220元/吨。
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仅指通过对新鲜水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初加工则不得享受此项免征优惠。
第四环节:研发机构
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脐橙的病虫害防控,遗传育种,资源利用等的研发活动,为果农和加工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持。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病虫害防控、遗传育种研发均适用此规定。
而为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转让则适用另一规定,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应税收入即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超过500万元就应当依法纳税。
脐橙产业链纳税环节中需注意什么?
对于上述产业链中,加工企业往往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加工企业委托果农种植,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种植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对种植项目和加工项目严格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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