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能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售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包括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包装物出租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但税法规定,包装物出租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小企业营业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
1.包装物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尤其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逾期”,通常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租金能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答案大家找到了吗?包装物的租金收入,按国家法律也是需纳税的,但是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感谢大家对会计学堂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