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出租设备应如何开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计税方法规定如下: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对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如出租的有形动产属于在试点前购入或自制的,则可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备租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答:1、直接融资租赁: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所有的设备以公允价值出售给租赁方,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租赁方租入该设备。租赁方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联合租赁:租赁方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4、转租赁: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租赁方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此模式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避免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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