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低纳高抵进行纳税筹划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企业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低纳高抵”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是同一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
一、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一)、工资薪金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个税的税率为3%到45%七级,起征点为3500元,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之于25%、20%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间存在“低纳高抵”的区间范围。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
(x-3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经过测算,得出如下结论: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67 3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发放工资薪金小于37 6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18 8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其他所得税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若工资发放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即3 500元,则会达到“不纳就抵”的效果。
(二)、劳务报酬的“低纳高抵”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放的劳务报酬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
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报酬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
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100 000。
因此,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劳务报酬的发放额小于10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我们只考虑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2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50 000。
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X为50 000元或特殊发放劳务报酬小于5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则为5万元。在平衡点下发放劳务报酬,都能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二、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
我国增值税的最高税率为16%,对最高税率为60%的土地增值税来说,也存在“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假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过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进料环节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价卖给开发商,就加价部分交纳16%的增值税,而最高可以抵消60%(最低为30%)的土地增值税,也会产生“低纳高抵”的作用。
怎样理解低纳高抵?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交通运输费,收款方交纳3%的营业税,付款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等等,都属于“低纳高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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