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误区
误区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也规定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如:企业租用一辆大客车专用于职工上下班班车,租车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进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还有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话,也就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
误区二:专用发票可以压线错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也就是说,“压线、错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使用规定,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且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有权拒收。不仅仅是专票中的密码区“压线、错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压线、错格”也属于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实务中为了防止相关纠纷,建议购买方在相关购买合同中加列以下条款: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或不符合发票相关法规要求,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误区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后就合规
实务操作中,不加盖发票专用章、盖单位公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压线及单位抬头不完整等一些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但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通过,并不代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规。
增值税发票作废如何购买新发票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具体: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向《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要向报纸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将作废的发票丢失,应该先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凭《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等证明购买新发票。
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误区上文介绍了三个,一是很多人认为取得增值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二是专用发票可以压线错格,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或者是勾选认证之后就合规,这些都是存在误区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