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税金如何处理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下:
我所在公司为分公司性质,属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老板有注销分公司的计划。但现在一业务尚未处理完:我公司从甲处购货销于乙公司,但因质量问题乙公司退货于我公司,我公司退货于甲公司。我公司已给乙公司开了销售退货发票,但甲公司不给我公司开退货发票也不退款给我公司,为此事我公司对甲公司已提起诉讼。现在我公司应交税金增值税为-90000元,如若此时注销我分公司,税金这块如何处理?注销分公司后,如若胜诉了乙公司可以开退货发票给我总公司吗?如若不能,该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发生进货退回而未能收回货款和增值税款,不能扣减当期收入和进项税额,此时办理注销手续,应办理结算应缴未缴税款,不能收回的欠款作损失处理,并缴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其购买簿和金税工程设备等。注销后贵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消失,如收回欠款则由存续法律主体(如总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分公司注销一般的规定和资料有哪些呢?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③《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
④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⑤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⑥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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