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问题
热力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的一次性入网费工程为一般计税方法,入网工程18年没干完,19年才能开票,2018年购进热力设备,其进项税额如何转出?18年供暖收入全是免税收入,购进的热力设备既用于19年的一般计税又用于18的免税项目,该怎样分摊呢?
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则应在20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2018年购进热力设备,用于居民供暖免税收入,则热力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认证抵扣,则应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019年时,该热力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可以全额抵扣。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商业企业收取的居民暖气费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商业企业收取的居民暖气费要做进项税转出。企业收取的居民暖气费,不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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