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内销跨年的税怎么填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应注意: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销项税额申报区分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按上述1、2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
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5)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将对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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