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上述税收管理规定,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在税务上是按照旧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利息调整递延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是:会计期末,对于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下期,将上期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税收入。
贴现资产卖断会计处理
假设B银行在6月15日将该银票卖断给C银行,此时的市场卖出价格已经不再是5‰,而已经变为月贴现率4‰,年贴现利率4.8%。那么面值法和净值法计算将会有何不同?
面值法票据仍然计提利息收入,负债方新增转贴现负债,计提利息支出。会计分录为:
1)票据卖出日
借:存放央行款项等
转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转贴现负债(面值)
2)报表日记账
借:同业往来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3)票据到期日
借:转贴现负债(面值)
贷:存放央行款项等
借:同业往来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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