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租是否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中规定,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上述政策只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收的征收而言,并不适用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征收,况且国务院令〔2008〕第546号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也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如果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有意规避或偷逃房产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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