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植物先种植再销售是否免税
问:企业为从事植物种植销售业务,当企业将外购植物(苗圃)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农产品享受免税优惠?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上述企业外购植物再种植,然后销售,属于种植业、林业范围,应该是属于农产品的免征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免税优惠政策
1.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财税[2008]156号);(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财税[2008]56号);(3)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财税[2008]81号);(4)农民合作社销售给本社员的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种苗(财税[2008]81号);
3.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国税发[1993]154号);(2)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国税函[1999]191号);(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财税字[1994]第11号);(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60号);(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47号);(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国税发[1995]76号);(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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