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股票主要涉及两种收益。一是转让环节的价差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
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征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2.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对持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方式征税,即依据股票的持股期限对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减计(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计比率)。对持股超过1年的,减按25%计算;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按50%计算;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算。(如果采取的是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即派送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确定收入额)。
3.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境外国家地区的外籍人员,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中相应的协定优惠税率。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账务如何处理?
购买理财产品时公司账务处理:
买入时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赎回收,根据收益情况做账务处理:
(1)正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
(2)负收益: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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