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以福利基金为员工购房、购车是否代扣个税
我公司为一家美商独资企业,公司为奖励优秀员工,从税后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为员工购房、购车,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称,请问此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或有无其他税务风险?
答:你所提的这个问题,现在还比较流行,也是企业稳定人才,吸引精英的有效方法之一。就税务方面的事项来说,贵公司需要代扣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务文件我可以摘录给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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