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应付外国企业的费用是否应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法规,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法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此,部分地区询问,对某些按照合同法规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如筹办期发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利息等),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某类资产原价后,按税法的法规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此外,有些企业对合同法规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法规,也计入本期成本、费用,这些情况应何时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法规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法规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法规,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法规,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提供技术服务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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