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19-05-16 20: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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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新闻到处充斥着房产信息,房地产企业有着强大的存在感。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是很重要的,房屋建设好之后,没有销售出去的话,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对个人购买住房:

个人购买住房 面积 契税优惠税率 

首套(唯一)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1.5% 

第二套(改善型)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2% 

4.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规定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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