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对个人购买住房:
个人购买住房 面积 契税优惠税率
首套(唯一)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1.5%
第二套(改善型)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2%
4.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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