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土地返还收入能否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土地返还收入不能弥补亏损,需要申报纳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分录怎么写?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如果转入后,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留存收益。
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说,在亏损后连续的5个会计年度内,企业获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若还有盈余,才叫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5个会计年度,企业获取的利润必须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用税后的净利去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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