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会计分录怎么写?
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将自制产品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