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2019-05-17 17: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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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初对上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问:老师您好,请问企业期货业务有哪些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答:您好!从事期货的企业有2类:一律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要缴纳主要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一类企业是除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此类企业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供期货业务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1999]2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

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期货相关概念

1.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

3.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浮动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结算会员或期货投资者持仓合约随着合约价格波动所形成的潜在盈利或亏损,是反映期货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5.平仓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6.交割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前者称为实物交割,后者为现金交割。目前,商品期货基本上采取实物交割。

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期货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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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十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六、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八、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统计的(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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