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专用发票能否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些情形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若未依法收缴发票,可以自开发票。对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由此,若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平销指的是什么?
答: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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