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发票违规行为的。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文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但也并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领购,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