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可不可以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只可开具8项品名,超过8条记录的就需要用销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怎么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步骤如下:
1、打开防伪税控系统后,即可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发票填开”,并确认发票号码;
2、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后,填写购货方的信息并且选择“金额含税与否”,然后点击“清单”,进入“清单填开”界面;
3、在“清单填开”界面正确填写货物、型号、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4、所有信息正确填写后,点击“完成”按钮,然后返回“发票填开”界面,打印发票;
5、在“已开发票查询”界面可以查询到刚刚输入的发票,点击“清单”后打印增值税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一般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使用的,本文就自制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可不可以使用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务系统打印,不能是自制的,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