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企业走逃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走逃是税务机关控管不力却殃及下游受票企业。发票作为交易的凭证,只要货物的交易是真实的,对交易方的背景调查交易后的行为担保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要求,把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任强制粗爆的转嫁到合法纳税企业身上,是税务机关及其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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