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需要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代开专用发票如何作废与冲红?
①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②代开发票的作废和冲红都需要去原代开机关办理。
代开发票作废办理材料:
①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注:已交付给对方的需要对方开具公司的拒收证明,并盖购货方公章;未交付的出具冲红说明,盖销货方公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冲红怎么处理?
作废条件:开具时间未跨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若不满足作废条件,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自行按规定在开票系统开具。
注:代开的普通发票同代开专用发票一样,作废和冲红都需要去原代开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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