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取得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纳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完税凭证包括各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规定,常见的完税凭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第1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1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1联)、《税 收通用完税证》(第2联)、《税收定额完税证》(收据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2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2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2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等。而印花税票本身,在粘贴、画销之后即为印刷税已缴纳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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