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是否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确认“委托代建”行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对房地产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2、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3、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竣工决算;
4、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凡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于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在营改增后认定标准应该没改,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建筑服务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另外,无论是专业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不变
施工单位代建收入如何进账?
施工单位代建收入的进账方法有:
一、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二、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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